目前位置: 首頁 » 歷史沿革
歷史沿革
前言:

一:
商業團體法第八條,在同一直轄市區域內,依公司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註:98.12.23經商字第09802428890號令,內授中社字第0980704086令號會銜增訂「軸承商業」團體業別及其範圍。

二:
目前面對國際競爭為使從事軸承相關同業企業得以提昇競爭力,除同業業者整合力量外,亟需政府資源之輔導,而新北市(原台北縣)之新興軸承中小企業如雨後春筍般崛起,有賴依人民團體法設立「職業團體」之同業公會(依法一個行政區以一會為限);俾向政府爭取有關國內外市場之拓銷、人力培訓等活動經費,並做為政府、業者、教學機構及其他海內外服務性公民營機構之溝通橋梁。

三:
102年7月由璟騰滾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格軸承股份有限公司、泰利達貿易有限公司、百仕特軸承有限公司、盈達貿易有限公司、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業者依法向主管機關發起申設本會。

四:
新北市政府於102.9.30以北府社字第1022499785號函准予籌備設立。

五:
102年10月18日組成籌備委員會,並推舉李重慶先生為主任委員。
委員:李重慶(璟騰)、黃益成(百仕特、永泰)、張祐龍(泰利達)、邱銘華(全球)、黃祈睿(盈達)、廖國富(精浚)、謝衛訓(正暉)等七名。
委員會聘任陳勝地義務任執行秘書,先在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183號6樓辦公。會中通過擬訂章程草案,新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法源:
一、依法同業公會設立之旨在於「推廣軸承業之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公同利益」。
二、同業公會設立之法源主在於商業團體法第四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過程:
籌備會成立後在委員會指導下,積極溝通同業,並於11月29日下午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邀凝聚人氣、廣納資源、蓄勢待發,有賴同業企業之群策能力,俾為同業漸進謀取福利是共同的願景!